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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有关规定选配操作人员; (三)救生设备齐全。 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旅游部门发放认可证的经营企业,其漂流工具的买卖、转让、租赁、抵 押、报废等须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凡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为漂流 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 第二十四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 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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