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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组织开展漂流旅游 活动的区域和时间,确定漂流旅游工具的类型。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 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 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 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漂流水域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漂流旅游安全的如 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 好旅客疏导和安全工作。

        第八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 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第九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 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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