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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内自行选择接待社,并签订港澳游业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合同文本须报香港、澳门特区旅游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和内地省级旅游局备案。

        (三)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四)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从国家开放口岸出入境。

        (五)《名单表》由组团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

        (六)《名单表》一式四联,出团前应当由省级或经授权的地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加人员。《名单表》第一、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如团队有减员,分别由相关的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第二联上注明)。组团社可在团队出发前24小时将《名单表》通过传真或电脑网络发至内地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和香港或澳门入境口岸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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