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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今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并已将出境游个人零用费由旅行社代购调整为由旅游者自行购买。为此,自本通知下发后,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旅游者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规定,在出境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由他人代办,除需提供原规定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代办人的*或户口簿。 三、内地居民赴港澳游购汇中团费部分,应当由旅行社统一购买。旅行社在办理港澳游团费购汇手续时,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行社申请购汇的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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