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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1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最近,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2号)(见附件),批准了528家出国游组团社可以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组团业务。为认真做好与之相关的旅游外汇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就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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