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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 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五)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三章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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