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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一、二类口岸,且设施完备,运行正常;俄方亦有条件相应的口岸;

    (三)有可以承办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四)具有接待外国旅游者的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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