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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一)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二)推荐本地区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三)会同当地公安、外事、海关及工商等部门,及时查处中俄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四)按月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报告本地区中俄边境旅游统计数字; (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外办、旅游局报告本地区中俄边境旅游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 【章名】 第三章 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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