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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和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的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中俄边境旅游政策;

    (二)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处理中俄边境旅游中的政策性问题;

    (三)指导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管理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四)审批中俄边境旅游项目和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五)监督检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开展情况;

    (六)查处擅自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延长线路和停留时间以及增加承办旅行社等重大事件;

    (七)处理其它应由国家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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