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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margin-botom:0"> 第二十条:投入经营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检验,持有载明乘客定额、载重量、适航内容的合格证书;

    (二)按有关规定选配操作人员;

    (三)救生设备齐全。

    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旅游部门发放认可证的经营企业,其漂流工具的买卖、转让、租赁、抵 押、报废等须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凡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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