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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 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组织旅游者乘 座漂流工具时,应要求旅游者穿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求生装备。 第十四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漂流工具安全可靠,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违 章操作。 第十五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明确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病等病症的 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疾人等不宜参加漂流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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