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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om:0"> 第十六条:开展漂流旅游应在有关部门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经营漂流 旅游的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

    第十七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 由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须向旅游者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 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

    第十九条: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注意 事项详细告知旅游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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