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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left:3;margin-right:3;margin-top:6;margin-botom:0">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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