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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海关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第十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输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3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输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附件:1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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