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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第十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输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3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输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附件:1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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