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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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