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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出境检疫证。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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