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运输业退票费意见
  • 港澳游外汇管理规定
  • 旅行社管理条例细则
  • 自费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 旅游服务健康安全要求
  • 外商独资旅行社规定
  • 我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
  • 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 护照申请审批规定
  • 食品卫生法  
    ">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市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