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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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