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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各运输企业要在最高不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 该《意见》对调整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取标准共提出了6条基本思路: (一)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生产组织原因发生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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