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外资社暂行规定的补充
  • 旅游时尚装备大检索
  • 夜营露宿装备
  • 出国自助游装备指南
  • 趣味户外装备
  • 旅游登山靴的保养
  • 自驾游装备清单
  • 图片稿
  • 出游行李表单
  • 出游行李完全手册
  •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TEXT-INDENT: 30px">第十六条规划和建设本市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完善旅游景区公共交通线路设计和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交通标识、交通设施的配套建设,逐步发展和完善观光公共交通服务。

    第十七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在机场、火车站、主要旅游区(点)和主要商业街区,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站或者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对达到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活动提供信息。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服务规范,并可以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

    页码:[1] [2] [3] [4] [5] [6] [7] 第6页、共7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