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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境外人员的单位和地址用中文填写;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页:
      “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填写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境)。意见内容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
      出境的五种情形和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境)等。负责出具意见的人员必须签名、加盖公章、注明准确的联系电话和日期。单位或
      者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关于单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见,需要说明的是:

      (一)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
         本人出境,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上述人员已经离开原单位。但是档案仍在原单位的,应由原单位出具意见。)
      (三)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出具意见,免交单位或者
         派出所的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近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者监护人单位出具的
         亲属关系证明和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四)上述(一)(二)(三)类人员以外的申请人,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可由“中心”
         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北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者劳动局出具意见。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仅限为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
         具意见。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上述(一)(二)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六)其他人员由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注意事项:一是全部相应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必须是B5或者A4纸规格;二是因为需要当即拍摄护照专用照片,所以客人应注意本人的服饰与仪表;三是贴在申请表上的照片须是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半身*照,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淡蓝色,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不符合上述要求及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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