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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1、王女士等人与第一被告浦东旅行社之间,既未签订过书面合同,更未书面或口头约定过旅程景点、供应标准、团费总价等具体条款。因此,双方间不具备旅游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双方没有旅游合同关系;2、车祸发生后,王女士等急于为自己在法律上补漏洞,并采取了过激行为,逼迫第一被告负责人签名、盖章,追认没实质内容的合同关系存在。这种做法,为法律所不容;3、王女士等人与第二被告九寨沟旅行社间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第二被告收取了团款、负责接团和派出了导游,对旅程作了安排。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鉴于旅行社系在安排原告旅游的途中发生车祸,为此理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再按公安部门责任认定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对浦东旅行社的诉讼请求;由九寨沟旅行社赔偿原告方的相应损失。 法官评述:本案中,王女士等人过于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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