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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2-24 21:52:05 来源:东北新闻网 近日,一名航空公司头等舱休息室服务员受伤的照片再次引发在民航业内设置“黑名单”的激烈讨论。“我赞成设立‘黑名单’,”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运输服务研究所所长邹建军认为,航空公司是一个企业,它提供的服务也不是满足无限的需求,它只能满足它承诺的、它的成本控制能够支撑的服务。 航空公司限制有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特定人员乘坐飞机早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据《人民法院报》2009年7月12日报道,“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的飞行拒载“黑名单”一度多达100万人。就此而言,我国民航设置拒载乘客“黑名单”并无不妥。 但是,由于民航设置拒载乘客“黑名单”极有可能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共运输工具的权利,因而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必须遵守一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而不能任由航空公司单方面作出决定。以美国为例,虽然法律规定航空公司有设置乘客“黑名单”拒载某些可能威胁航空安全者的权利,但是对于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不仅有十分严格的选择标准,而且必须与安全、司法等部门核准后才能最终确定,并适时调整。更重要的是,美国的“航空黑名单”需要在告知本人或在公共信息平台公示后方可生效。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航空黑名单”,不但我国相关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国家民航总局也没有制订统一的指导标准,从而导致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实际上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显然,在此情形下,任何航空公司如果单方面设置乘客“黑名单”,不仅无法服众,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我国的“航空黑名单”要与国际接轨就应该全面接轨,而不能让航空公司只选择“接轨”权利却不“接轨”义务。 为此,笔者以为,我国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航空法》进行修改或作出司法解释,对“航空黑名单”的确定主体、确定标准、实施程序、申诉渠道等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使其做到公开透明,从而既维护公共安全,又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正当的、合法的权益。(文/瞿玉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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