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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费用不应以门票的方式向游客直接征收,而应向涉足旅游的行业经营者征收。当然,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这个成本会转嫁到游客身上,但这种转嫁是合理的,是合乎经济规律的。这种费用的收取,先要确定征收对象。凡是涉及到古城旅游业的,都要在这个范围之内。然后根据行业的特点,从旅游业的受益程度,盈利水平,对古城城建设施的依赖程度,对古城环境的压力不同,来科学合理地确定对其收费的标准,不能搞一刀切。我粗略地分为这几类: 一、星级宾馆酒店,旅游社。这些企业不一定在古城内,但它们的客人都会到古城去,对他们收费是合理的。宾馆酒店可以在他们的房价当中收取,而且根据星级的不同,标准也应有区别。旅行社追求的是游客的数量,积少成多利润率低,可以要求按接待客人的数量交纳一定的费用,但这个人均费用应相对底些。 二、古城内的旅游品商店。这些店可以根据经营面积,地段,经营项目来规定不同的费用。 三、古城内的酒吧,餐馆等。这要区分地段,按经营面积收费。单纯的酒巴与餐馆要有区别,因为它们对消防,排污的的依赖不同,餐馆费率要相对高些。 四、古乐宫、东巴宫等表演场所,这类企业听众多,盈利高,对消防与安全等依赖高,可以按座位收取。 五、小摊贩。小摊贩的利润率高,但营业额并不高,可以适当收费。 六、在古城内的务工人员,比如在餐馆,洒吧打工的人员,可以按人头根据一般的工资水平按比例收取。 七、出租房屋的古城居民,不同的地段与用途房子,租金价格差距很大,应区别对待,比照正常的价格按也租面积收取。 八、向古城居民征收,因为古城居民也是受益者。 这里没有提到的行业肯定还多,可以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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