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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了40元车钱(当地这种送客的私人小车,对外一般按1.5元/公里收款)。
      接待员告诉我,他们村的主任半小时后回来(我昨天晚上请接待员帮我约主任今天与我碰个头)。
      我回了趟房间,上楼后见招待所的管理员正把一张床单从昨晚来的那个客人的房间里抱了出来。我问道:“那个人走啦?”“刚走。”——看来这里的床单还真是一客一换。
    回到房里,我赶紧起草了一份住宿协议书,准备呆会儿根据它去跟村主任谈;写完后,读给Johnzest听,请他帮我把把关,他听后说没什么问题。
      与“毛菊英”主任(手机:13816315733)见面后,我说明了来意,并将50公里徒步的活动计划给她过了目,与她就3月19日的住宿和早饭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协商,达成了一些共识;之后她带我到招待所北面的村委会办公室,由我打印了一份协议书,打好后,先请对方过了目,毛主任表示无异议后,我将文本交给Johnzest(他这时已退了房,帮我把包也带下来了)审核,他看后也表示可以。于是,我和毛主任分别代表协议双方签了字,该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协 议 书
    甲方:“磨房@上海”论坛(www.doyuhike.net)
    乙方:崇明县瀛东村村委员会(T:59436276)
      甲方预定于2005年03月19日(周六)01:00左右入住乙方的招待所和乙方村民家的“渔家乐”接待房。为保证届时甲方的顺利入住,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代表协商,约定如下:
      1. 乙方保证届时有足够接待房间(148个床位以内)供甲方住宿;
    2. 甲方保证于2005年03月10日前以传真(传真至59436537)方式通知乙方入住人数;乙方保证于2005年03月15日前以传真(传真至54352768)方式通知甲方安排接待甲方入住人员的村民家的门牌号码和户主姓名;
      3. 甲方于2005年03月05日前将住房定金人民币壹仟元整通过邮局汇往“202162 崇明县陈家镇瀛东村村民委员会 毛菊英”;
    4. 乙方对甲方入住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收费:招待所内:双人标房120元/间.套房(107室)150元/间.无独立卫生间的两人或三人间45元/人;“渔家乐”(合用卫生间)里:空调间40元/人,无空调的房间30元/人;2005年3月19日早餐:5元/人(1只煮鸡蛋.1只咸鸭蛋.1只农家圆子.酱菜若干.足量的大米粥);
      5. 甲方保证安排专人对其入住人员的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并于入住前向乙方代表提供包括所有入住人员的姓名.性别.*号码在内的身份资料,供乙方进行住宿登记,以便节约登记时间;
    6. 住宿期间,甲方应遵守乙方的有关规定;
    7. 乙方应保证甲方住宿期间的洗澡热水的供应和住房空调.热饮水机.照明.值班电话(59436614)的正常运行;
    8.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遵照有关规定,本着互相谅解.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
    甲方代表:姜龙(手机: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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