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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够提供具有代偿能力的担保; 4.借款人和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在申请贷款支行外的其它支行没有贷款或贷款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借款主要用于支付旅行社规定的本人或者本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各种旅游费用(包括国内旅游和国外旅游)。 三、贷款方式: 1.保证担保。保证人应是资信情况好、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企事业法人,也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足够代偿能力且无不良记录的自然人。 2.抵押担保。提供借款人有权处分的本市个人产权房为抵押物。 3.质押担保。提供国债现券、AAA级企业债券、本行人民币或外币定期存单、本行发售的依法可质押的凭证式国债为质物。 四、贷款金额贷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3000元,上限境内旅游为人民币两万元、境外旅游为人民币5万元。 五、贷款期限分六个月、一年共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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