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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游客作为合同方之一,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返回,一味强调对方违约,要求顺延在桂时间,对旅行社因违约愿意进行经济赔偿的主张拒不接受,强行滞留桂林。依据《民法通则》第114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游客应就此承担责任。 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1、对旅行社更改车次的违约行为及因此而出现的其它质量问题,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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