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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全部丢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部分丢失、损坏的,按实际损失的比例赔偿。
      3)分件保价运输的货件,按所灭失的该件比照1)项办理。
      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连同包裹重量每公斤最高不超过13元赔偿限额。如果由于铁路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诉赔偿限额的限制,即按实际损失赔偿。
      5.行李、包裹部分或全部灭失时,铁路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6.行李、包裹损坏,而能够修理时,车站负责修理,费用由铁路运营进款垫付。
      7.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铁路应迅速通知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领取,撤消一切赔偿手续,收回全部赔款。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如果发现由明显的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铁路将请其单位协助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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