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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发生事故按以下办法处理: 1.行李、包裹丢失、损坏或超过运到期限30天尚未到达,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 2.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事故记录。事故赔偿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发站办理。 3.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下列*: 1)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2)行李票或包裹; 3)证明物品内容价格的凭证。 4.行李、包裹灭失、损坏的赔偿价格的标准为: 保价运输的物品 页码:[1] [2] [3]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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