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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项之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外省、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人才中心的,由"中心"出具意见。

      (12)其他人员由北京市常住户口派出所出具意见。

      (13)单位或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仅限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及签字笔填写,不可用用圆珠笔及铅笔填写。
      2、须在申请表内相应位置贴申请人本人二寸彩色*照(近照)一张,详细标准见申请表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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