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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周岁以上(含14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即可)。未满14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的证明(签字即可),免交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近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监护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7)中小学教师(校长除外)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即可),校长本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8)大学师生由所在学校人事、保卫部出具意见,党员由党委出具意见。 (9)退役军人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并由所在单位军一级*部开具派遣函。 (10)上述④~⑨项以外人员,如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分别由"中心"和区县劳动局出具意见。 (11)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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