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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 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 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 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 纳游览者。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 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 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 物的完好。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 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 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有关的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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