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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以自费出国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偷越国(边)境的,或者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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