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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团队的旅游活动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团队须经国家开放口岸出入中国国境,公安边防机关有特殊规定的,按公安边防机关的规定办理。团队必须整团出入境,在境外确须分团的,组团社应事先报经有关省级公安边防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在境外分团的,入境时由边防检查站对组团社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组团社有责任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团对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安排参加*、*、毒品以及危险性活动。团对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领队须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办事处报告,组团社须及时向国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对滞留不归的,组团社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查询和遣返等事项,组团社应予以协助并负责垫付费用,事后向被遣返人员追偿。 第十三条 参游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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