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旅游集散站实行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旅游集散站应当建立营运监管制度,对旅游线路经营者承诺的交通工具、营运标准和服务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线路交通工具安全监管等工作。旅游集散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 第四十四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网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网络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旅馆、旅游区(点)和其他旅游经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 (三)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n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