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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近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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