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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六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业务司(电话:65234521 传真:65122096 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 邮政编码:100740)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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