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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  第四条 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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