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 国家《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
  • 新导游证管理办法出台
  • 公安部关于大陆探亲旅游问题的通知(二)
  • 公安部关于大陆探亲旅游问题的通知(一)
  • 旅行社拼团必须要经过旅游者同意
  • 旅行社责任险不能替代意外险
  •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

    第七章 退票

      第二十一条 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
      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条 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旅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二)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费。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四条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客票遗失

      第二十五条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承运人提供证明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第二十七条 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地点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该售票点应及时通告各有关承运人。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章 团体旅客

      第二十八条 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九条 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
      (一)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
      (二)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前一天中午12点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第4页、共9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