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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地位的宗教,总的应本着“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对待。
      (二)台湾宗教职业人员和信徒,来大陆探亲旅游期间,对他们的宗教信仰,应予尊重,不歧视,不干涉。
      (三)台湾的宗教职业人员和信徒在大陆,可以到开放的教堂、寺观过宗教生活,但不允许从事传教、发展教徒和建立教会的活动。
      (四)台湾宗教职业人员和信徒来大陆,可以携带自用的在大陆合法的宗教经典,其他宗教宣传品,一概禁止携带入境,一经发现由海关、边防部门予以查扣。
      (五)台湾宗教职业人员或信徒如在大陆进行传教活动时,接待单位、宗教部门应向他们说明大陆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规,进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进行传教和发展成员的,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缩短其在大陆停留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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