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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递交遗失*简要情况,并持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及其复印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填写《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三份),注明|遗失补发|字样。持证人凭此《申请导游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省级日报联系办理登载|*遗失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导游证编号、姓名、卡号)事宜,自*遗失作废声明登载之日起的1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所在单位开具的*丢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的,持证人应持*(原件及复印件)、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填妥的《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九、导游证的监督检查。持证人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出示和提供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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