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外商投资的旅游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市政建设费和上缴自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建设本省特别鼓励的旅游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可给予特别优惠。对引进外资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中介人,可比照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金融部门要大力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建立起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支撑体系。通过广泛吸收筹集社会闲散资金、盘活信贷存量、调整信贷结构、加强结售汇管理和外债资金管理,引进国外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人民币和外汇货币投入,优化贷款投向,实行金融倾斜政策,提高管理结算服务质量,支持多种经济成份进行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商品开发、景区景点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六、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设、土地、文物、环保、农业、林业和水利等部门要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和历史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的统一规划。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上述各项开发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景区景点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和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须征得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省级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和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须先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和风景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以靠近风景区的最佳环境为旅游设施建设提供规划选址,优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