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
|
|
|
R>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列入财政“九五”发展规划,并增加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建立旅游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每年要在安排l00万元旅游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视财力增幅逐年增加其额度,各地财政部门,特别是旅游重点地市要在每年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的增幅逐年有所增长,重点用于旅游市场促销、资源普查和规划成果整理、旅游人员培训。要建立发展旅游事业周转金“九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发展旅游事业周转金,“九五”期末要累计达到1000万元。市县财政部门也可视本地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发展旅游事业周转金滚动使用,重点扶持本地特色旅游项目。要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政策及资金倾斜方面积极反映旅游事业发展的要求,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和吸引社会资金导向工作,多层次、多途径增加旅游业的投入。各级计划、税务、内贸、工商、交通、航运等部门要坚持“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支持建立和实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征缴工作。
三、各级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对旅游业要采取“欲取先予”的政策,优化经营环境,大力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对1995年以前开办的各类国有旅行社,其实收资本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其缴纳的所得税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专项用以补充企业实收国家资本。对以出口创汇为主的页码:[1] [2] [3] [4] [5] [6] [7] 第2页、共7页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