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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工作,规范民俗旅游接待管理,提高接待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郊区旅游接待户评定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依据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试行)》进行。 二、评定范围 第三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正式或准备开业的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包括住宿接待、田园观光、农业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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