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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设立
        
        第九条  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一、二类口岸,且设施完备,运行正常;俄方亦有条件相应的口岸;
        (三)有可以承办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四)具有接待外国旅游者的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设施;
        (五)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的条件;
        (六)中俄双方有关地方政府均同意开办边境旅游项目,双方旅游部门签订有意向性协议;
        意向性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同意开办边境旅游项目;2、双方组织边境旅游拟采用的方式及边境旅游的活动范围、线路、停留时间;3、列明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及旅游团名单式样;4、双方承办单位;5、双方承诺教育本国游客遵守对方国家法律、法规;6、双方保证平等对待对方游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双方拟经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已就合作事宜签订合同草案。
        合同草案内容应包括:1、合作方式;2、旅游团接待标准(含住宿、用餐、用车、参观游览等)、质量;3、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约定;4、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游客滞留、意外事件等)的处理办法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约定。
        第十条  申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审批程序为:
        (一)有关地(市)、县拟开办对俄边境旅游项目且符合第九条所列各项条件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实施方案,然后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提出申请报告;
        (二)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接到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其立项资格、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征求本省、自治区外事、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审,并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行文报国家旅游局;
        (三)国家旅游局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的报告后,会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以国家旅游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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