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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效 性】 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1998年6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6月3日
    【正    文】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
                  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旅办发[1998]105号  1998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0月15日发布施行。根据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1997]153号)中关于“考虑到边境旅游所涉及的不同对象国和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国家旅游局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地区,分别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对开展中俄边境旅游的地区进行了实地考虑,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发布,并从即日起施行。
        中俄边境旅游是*性、政策性很强的业务。有关省、自治区和有关地(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业务的领导和指导,有关地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外事及海关部门严格履行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管理职责,有关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规范经营,确保本《实施细则》得到贯彻落实,促进中俄边境旅游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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