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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参展人员应当是主管销售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市场销售部的主管、经理或有经验的销售人员,原则上都应能够使用所去国语言或英语。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参展人员主要应是国际市场开发部门负责人或熟悉市场开发业务的人员。 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在正式下发参展通知的同时,发给参展人员申请表。各参展单位确定人选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中央级企业的参展人选,直接报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及中央级企业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之前,应当将参展人员申请表报国家旅游局进行业务审核。国家旅游局认为不符参展人员条件的,可建议更换人选。 各参展单位须按时将参展人员的护照和批件送交国家旅游局,统一办理出国签证等手续。 第十五条 参展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在国外期间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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