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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效 性】 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1990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0年4月13日
    【正    文】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问题,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从现在起,除已批准立项并签订了合同的合资、合作项目外,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一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资或合作建设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今后凡需建设合资合作饭店,需征求经贸部、国家旅游局的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一九八八年七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8〕32号文件转发了国家计委和国家旅游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101号文件的请示。同年九月,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对旅游饭店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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