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等周边国家开展两日游和七日游活动的函
  •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开展中越、中缅边境旅游活动的复函
  •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我满州里市与俄罗斯赤塔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集安市与朝鲜满浦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 关于同意吉林省延吉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开展边境四日游活动的复函
  • 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改变出入境口岸的函
  • 《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 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 《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外饭店,用于职工的福利和奖励。
        福利与奖励的分配比例,按饭店所属关系,区别中央与地方,分别由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地方旅游局、财政厅(局)根据饭店的规模和收入水平核定。用于职工奖励的部分,应考虑控制消费基金过猛增大,避免与其他行业差距过大,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稳定饭店职工队伍等因素。不要把中外合资饭店职工的收入作为“参照系”或攀比对象。对这部分收入免征奖金税。
        上缴旅游主管部门的服务费,30%留国家旅游局,70%留给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缴纳此项费用的饭店,不论其隶属关系,都必须按期如数上缴。具体缴纳办法,由国家旅游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所收外汇应先结汇,后留成外汇中的40%向旅游主管部门划拨外汇额度,用于对外宣传推广所需外汇。
        五、加强对加收服务费的管理
        加收的服务费要切实管好用好。

    页码:[1] [2] [3] [4] [5] 第4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