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等周边国家开展两日游和七日游活动的函
  •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开展中越、中缅边境旅游活动的复函
  •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我满州里市与俄罗斯赤塔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集安市与朝鲜满浦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 关于同意吉林省延吉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开展边境四日游活动的复函
  • 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改变出入境口岸的函
  • 《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 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 《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备案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地方批准的饭店即可开始加收服务费。
        (三)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提出申请的同时,要随同报送按劳分配的奖惩办法以及严禁私收小费的具体管理措施。审批部门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对附送的内部管理、分配等办法和措施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
        三、加收服务费的标准及办法
        已评定为星级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0%加收服务费。未经过星级评定,但经审批部门批准加收服务费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按实际价格的7%加收服务费。加收的服务费在账单中用中、英文印出,单独列项计收。
        四、服务费的分配和使用
        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作为专项管理,免缴所得税,缴纳3%的营业税后的收入,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调节基金后作如下分配:30%旅游主管部门,作为对外宣传推广费;70%留给国营旅游涉

    页码:[1] [2] [3] [4] [5] 第3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